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除字第19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5 月 14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190號聲 請 人 倍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哲勤 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於民國107 年5 月9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6 年度司催字第682 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7 年2 月2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4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子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4 日書記官 陳紀元 附表 ┌─────────────────────────────────────────────────────┐ │ 支票附表:107 年度除字第190號│ ├─┬────────┬─────────┬──────────┬───────┬─────┬───────┤ │編│ 發 票 人│ 付 款 人 │ 受 款 人 │ 票 面 金 額 │ 支票號碼 │ 發 票 日 期 │ │號│ │ │ │ (新臺幣) │ │ ( 或到期日) │ ├─┼────────┼─────────┼──────────┼───────┼─────┼───────┤ │1 │五專企業有限公司│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 倍好有限公司 │ │ │ │ │ │林錦陽 │限公司汐止樟樹分公│ │ 28,000元 │ 2121886 │ 106 年10月8日│ │ │ │司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