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除字第26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6 月 07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264號聲 請 人 吳黃寶環 代 理 人 吳偉銘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中華生技股份有限公司(已更名為中華海洋生技股份有限公司)證券,聲請除權(股票)事件,本院於民國 107年5月3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中華生技股份有限公司(已更名為中華海洋生技股份有限公司)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7年4月2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7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許碧惠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7 日書記官 簡吟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