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除字第5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2 月 14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53號聲 請 人 張耀東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7 年2 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南僑投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南僑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證券(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6 年度司催字第58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6 年12月2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14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筠雅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14 日書記官 陳芝箖 附表: ┌──┬─────────────┬────────────────┬──┬─────┐ │編號│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股數(股)│ ├──┼─────────────┼────────────────┼──┼─────┤ │ 1 │南僑投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78-NT-49006-5 │ 1 │598 │ │ │原名:南僑化學工業股份有限│ │ │ │ │ │公司) │ │ │ │ ├──┼─────────────┼────────────────┼──┼─────┤ │ 2 │同上 │78-NT-66385-5 │ 1 │56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