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除字第53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10 月 30 日
107年10月30日判決正本1件。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534號 聲 請 人 張桂英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7 年10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26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7年9月1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0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靖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0 日書記官 洪忠改 ┌─────────────────────────────────────────────────────┐ │支票附表: 107年度除字第534號│ ├─┬────────┬─────────┬──────────┬───────┬─────┬───────┤ │編│ 發 票 人│ 付 款 人 │ 受 款 人 │ 票 面 金 額 │ 支票號碼 │ 發 票 日 期 │ │號│ │ │ │ (新臺幣) │ │ ( 或到期日) │ ├─┼────────┼─────────┼──────────┼───────┼─────┼───────┤ │1 │緯財企業有限公司│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空白 │100,000元 │9690918 │107年5月2日 │ │ │吳健發 │限公司竹圍分公司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