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除字第65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1 月 03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651號聲 請 人 日嵩菸酒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巫連興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1月2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53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7年12月19日屆滿,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徐文瑞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朱亮彰 ┌────────────────────────────────────────────┐ │支票附表: 107年度除字第651號│ ├─┬────────┬───────┬─────┬─────┬─────┬───────┤ │編│ 發 票 人│付款人 │受款人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 發 票 日 期 │ │號│ │ │ │(新臺幣)│ │ ( 或到期日) │ ├─┼────────┼───────┼─────┼─────┼─────┼───────┤ │1 │巴黎菸草有限公司│中國信託商業銀│日嵩菸酒股│8,000元 │DG0341506 │106年12月31日 │ │ │王子政 │行股份有限公司│份有限公司│ │ │ │ │ │ │承德分公司 │ │ │ │ │ │ │ │ │ │ │ │ │ ├─┼────────┼───────┼─────┼─────┼─────┼───────┤ │2 │巴黎菸草有限公司│中國信託商業銀│日嵩菸酒股│24,000元 │DG0341522 │106年12月31日 │ │ │王子政 │行股份有限公司│份有限公司│ │ │ │ │ │ │承德分公司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