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勞執字第6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勞資爭議執行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8 月 28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勞執字第64號聲 請 人 陳愛治 相 對 人 綠水茵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仁賢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民國一○八年七月二十九日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勞資爭議調解紀錄關於調解方案第一項第五款、第六款所載「⑸陳愛治:資方願給付勞方新臺幣柒萬捌仟零陸拾參元(含一○八年六月工資、資遣費、未休之特別休假工資)」、「上開⑸之資方應給付之金額,由資方逕匯入上開勞方五人個別原領薪資帳戶」之部分,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並暫免繳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 項定有明文。是故,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一方當事人不履行其義務時,即可聲請強制執行。 二、聲請意旨略以:兩造間給付工資等爭議事件,經臺北市政府勞動局於民國108年7月29日調解成立,相對人同意給付伊同年6 月工資、資遣費、未休之特別休假工資共新臺幣7 萬8,063 元,逕匯入伊原領薪資帳戶,惟相對人迄未給付,爰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 項規定,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上開事實,經提出臺北市政府勞動局108 年7 月29日調解紀錄、存摺封面及交易明細為證,足認兩造間成立之調解確係依勞資爭議處理法所作成。又依調解紀錄調解方案第1 項第6 款所載:資方應給付之金額,由資方「逕」匯入勞方個別原領薪資帳戶等語,可認相對人同意立即履行,聲請人以相對人未依調解結論履行義務,聲請裁定強制執行,核與首揭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爰依法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8 日勞工法庭 法 官 林昌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9 日書記官 吳旻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