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勞執字第8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勞資爭議執行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12 月 12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勞執字第82號 抗 告 人 綠水茵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姿瑜 相 對 人 蔡羽翔 列當事人間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08年 10月15日本院108年度勞執字第82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對於非訟事件之裁定提起抗告者,徵收費用新臺幣1,000 元;抗告及再抗告,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準用民事訴訟法關於抗告程序之規定,非訟事件法第17條前段、第46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抗告不合法而可以補正,第一審法院定期間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1項、第2項規定自明。 二、查本件抗告人提起抗告,未繳納裁判費,前經民國108年11 月21日裁定命抗告人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業 於108年11月26日送達抗告人住所,由受僱人簽收,抗告人 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送達證書、查詢簡答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收文資料查詢清單、收狀資料查詢清單等件在卷可稽,依前揭規定,其抗告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2 日民事勞工法庭 法 官 絲鈺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3 日書記官 蘇俊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