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勞訴字第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7 月 04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勞訴字第4號上 訴 人 曾清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實盈光電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資遣費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 年6 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6萬5,729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305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4 日勞工法庭 法 官 林昌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4 日書記官 呂子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