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勞訴字第6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12 月 04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勞訴字第66號原 告 張麗鈺 訴訟代理人 沈以軒律師 張雲翔律師 吳泓毅律師 被 告 可取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仁豪 訴訟代理人 陳岳瑜律師 複 代理人 黃于容律師 丁嘉玲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兩造有和解之共識,並請求本院再開辯論,為終局解決兩造之民事紛爭,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8 年12月27日上午10時4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4 日勞工法庭 法 官 劉逸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5 日書記官 施威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