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589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11 月 25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5893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凌忠嫄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彩石珠寶銀樓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蘇怡 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佰零伍萬貳仟貳佰零捌元,及其中新臺幣壹佰玖拾捌萬捌仟元,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一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一計算之利息,暨新臺幣伍佰元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5 日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謝嘉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