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317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3 月 19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3172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遠東科技中心AB棟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何又仁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國福物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健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拾柒萬伍仟零伍拾叁元,及其中新臺幣玖拾肆萬叁仟叁佰肆拾貳元,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三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9 日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謝嘉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