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9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3 月 31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91號債 務 人 許文鴻 代 理 人 葉力豪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 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應受如附件二所示之生活限制。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依其收入及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法院應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債務人無固定收入,更生方案有保證人、提供擔保之人或其他共同負擔債務之人,法院認其條件公允者,亦同;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第1項、第62 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108年度消債更字第151號裁定自民國108年11月29日17時起開始更生程序在案, 有上開裁定一份在卷可參(見本院卷第4頁)。又債務人確 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等情,亦有雇主出具之薪資明細資料【見本院108年度消債更字第151號卷(下稱更生卷)第79頁】在卷足憑。再觀諸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其條件為第1期至第72期,每期清償債務金 額新臺幣(下同)10,704元,還款期限為6年,總清償金額 為770,688元,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受清償比例13.32% ,經本院依債務人之收入及財產狀況,審酌下列情事,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屬盡力清償: ㈠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時,債務人除薪資收入外,名下尚有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及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險單,其預估解約金額為28,613元(見更生卷第82頁、第84頁),未高於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受償總額 770,688元,債務人復願全數提出並平攤72期,每期增加 清償398元,足徵債務人之還款誠意。又債務人聲請前2年間可處分所得1,053,475元,扣除必要支出584,944元後,餘額468,531元,亦低於上開更生方案之無擔保及無優先 權債權人受償總額,是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之受償金額不致過低,其權益已受保障。 ㈡債務人居住在臺北市大同區,其所列更生方案履行期間債務人及受扶養義務人每月生活費以臺北市109年度每人每 月最低生活費1.2倍20,406元列計,足徵債務人業已相當 節制其生活程度,並勉力履行債務,應認其確已盡清償之能事。 ㈢又更生方案在於以債務人現有之資力,盡最大能力提出清償方案,非僅以債務人清償之成數以為論據。又所謂盡力清償,非必令債務人傾其所有,僅須將財產及所得之大部分用於清償,即足當之,俾免債務人於更生方案履行期間,因不時之需而陷於困境,致無力履行,反而對債權人不利。查債務人現年47歲,任職於鬍鬚張股份有限公司,每月實領薪資為36,967元,扣除每月必要支出25,660元,餘額為11,307元。而債務人以每月10,306元加計人壽保單每期398元,合計10,704元為清償,總清償金額為770,688元。其中債務人每月可處分所得之餘額雖非全數用以履行更生方案,惟本件總清償金額已逾債務人於更生方案履行期間可處分所得總額扣除必要生活費用後餘額,再加計其財產價值之10分之9【計算式:〔(11307×72)+28613〕× 0.9=758446】,則債務人既已將餘額大部分用以履行更 生方案,揆諸上開說明,應認債務人已盡力清償。 三、綜上所述,債務人所提如附表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核屬已盡力清償,且無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3條及第64條第2項所定 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故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應以裁定認可該更生方案。另依同條例第62條第2項規定,就債務 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裁定為如附表二所示之限制。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1 日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廖雅雯 附件一:更生方案 ┌────────────────────────────────────┐ │壹、更生方案內容 │ ├────────────────────────────────────┤ │1.認可裁定確定之翌月起,每1月為1期,共72期。 │ │2.每期在每月15日給付,每期清償新臺幣(下同)10,704元。債權人分配金額如下│ │ 貳每期可分配金額欄位所示。 │ │3.債務總金額:4,597,599元。 │ │4.清償總金額:770,688元。 │ │5.總清償比例:16.76%。 │ ├────────────────────────────────────┤ │貳、更生清償分配表 │ ├──┬──────────────┬─────┬────────────┤ │編號│ 債 權 人 │債權金額 │ 每期可分配金額 │ ├──┼──────────────┼─────┼────────────┤ │ 1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 772335 │ 1798 │ ├──┼──────────────┼─────┼────────────┤ │ 2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505463 │ 1177 │ ├──┼──────────────┼─────┼────────────┤ │ 3 │華南商業銀行 │ 30954 │ 72 │ ├──┼──────────────┼─────┼────────────┤ │ 4 │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0000000 │ 7657 │ ├──┼──────────────┼─────┼────────────┤ │ │合 計 │ 0000000 │ 10704 │ ├──┴──────────────┴─────┴────────────┤ │參、補充說明 │ │一、債務人於履行更生方案前,應自行向各債權人詢問還款方式。如債權人為金融│ │ 機構,債務人得以書面請求最大債權金融機構統一辦理收款及撥付款項之作業│ │ 。 │ │二、更生方案如一期未履行,視為全部到期。 │ │三、有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發生,致債務人遲延給付,應許延緩一期給付,但履行│ │ 期應順延一期。 │ └────────────────────────────────────┘ 附件二:更生及清算債務人之生活限制 ┌────────────────────────────────────┐ │准許更生之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限制: │ ├────────────────────────────────────┤ │一、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 │ ├────────────────────────────────────┤ │二、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 │ ├────────────────────────────────────┤ │三、不得為不動產之處分或受讓。 │ ├────────────────────────────────────┤ │四、不得為金錢借貸之行為。 │ ├────────────────────────────────────┤ │五、不得搭乘計程車、高鐵及航空器,但因公務所需且由公費支付者,不在此限。│ ├────────────────────────────────────┤ │六、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 │ ├────────────────────────────────────┤ │七、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 │ ├────────────────────────────────────┤ │八、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 │ ├────────────────────────────────────┤ │九、每月應製作收入支出帳目。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