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聲字第6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3 月 14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聲字第67號聲 請 人 青田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蔣玉蘭 代 理 人 郭睦萱律師 相 對 人 沈林玉枝 沈秀英 沈習武 沈幼華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各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陸仟肆佰叁拾柒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1項 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定有明文。二、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經本院107年度訴字第 1023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被告即相對人沈林玉枝、沈幼華、沈秀英、沈習武各負擔5分之1,餘由原告即聲請人負擔。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本件訴訟費用為聲請人預納之裁判費用新臺幣(下同)3萬2,185元,相對人各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第一審判決諭知確定為6,437元,並依民事訴訟 法第91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法定利率即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4 日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廖雅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