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家繼訴字第6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1 月 02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家繼訴字第63號原 告 林棗 林美惠 林淑芬 林淑怡 林顯丞 上列原告林棗、林美惠、林淑芬、林淑怡、林顯丞與林瓘瑀間分割遺產事件,因提出之補正狀及委任狀,均未由林美惠、林淑芬、林淑怡、林顯丞本人親自簽名,且未蓋有印章,與起訴狀僅列林棗為原告,有所不同,無從確定林美惠、林淑芬、林淑怡、林顯丞均有起訴並委任林棗為訴訟代理人之意思。茲命未簽名之人即林美惠、林淑芬、林淑怡、林顯丞,均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七日內,攜帶身分證(或其他得證明身分之文件)來院補正上述欠缺,逾期即駁回本件起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王伯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 日書記官 張婉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