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智字第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違反公平交易法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8 月 07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智字第3號原 告 比悠客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修仁 訴訟代理人 王瀚興律師 被 告 寶聯通綠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登波 訴訟代理人 蘇煥智律師 黃冠嘉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違反公平交易法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7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 實 及 理 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伊與訴外人ROBOTIME訂有貨物供給契約,擁有在台銷售其品牌商品之權利,伊並與訴外人博客來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博客來公司)簽訂銷售商品供應合約書,將ROBOTIME品牌商品交予博客來公司銷售。詎被告因與伊同將ROBOTIME品牌商品交予博客來公司銷售,竟為競爭之目的,向博客來公司告稱伊並無權銷售ROBOTIME品牌商品之足以損害伊營業商譽不實情事,博客來公司因而要求伊將交予其銷售之ROBOTIME品牌商品下架,被告前開作為已侵害伊之營業權,並使伊受有至少新臺幣(下同)150萬元之損害 ,被告應對伊負賠償責任。爰依公平交易法第30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後段、第2項,請求被告賠償150萬元(最低金額)之損害。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150萬元為最低 金額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 算之利息。併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則以:伊根本沒有原告所指摘向博客來公司告稱原告無權銷售ROBOTIME品牌商品等語之違反公平交易法及民法行為,又原告被博客來公司要求下架ROBOTIME品牌商品,純粹為博客來公司之決策,與伊並無關聯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併陳明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三、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民事訴訟法第277條前段定有明文。又按事業不得為競爭之 目的,而陳述或散布足以毀損他人營業信譽之不實情事;事業違反本法之規定,致損害他人權益者,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公平交易法第24條、第30條分別定有明文。另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後段、第2項亦分別定有明文。是上開公平交易法及 民法損害賠償責任之成立,以行為人有不當競爭「行為」及侵權「行為」,且該等行為與被害人所受之損害有相當因果關係存在為要件,本件原告主張對被告有前揭公平交易法及民法損害賠償請求權利存在,自應就被告有其所指摘「向博客來公司告稱伊並無權銷售ROBOTIME品牌商品之足以損害伊營業商譽不實情事」之行為,及該行為造成其損害等事實,負舉證責任。 四、經查,原告固舉其人員與博客來公司人員徐國凱間電子郵件往來內容「徐國凱:Dear您好,貴司上架的兩個品牌Robotime及Wooden city已有總代理在博客來經營,目前上架在設 計文具館內的品項,會由我這邊先行下架,請留意勿再上架這兩個品牌於平台內,避免重覆報品,謝謝您。原告人員:徐先生,你好。關於這二個品牌,我們公司都有跟正廠簽經銷合約,是真品,是正品,正常報關進口的產品,想請教您,是總代理要求將我們的產品下架嗎?徐國凱:是總代理要求的沒錯,平台內品牌只要有總代理上架,原則上都會尊重總代理以他們為主,且貴司的售價都還比總代理的價格高,對貴司的銷售經營也沒有好處,至於上架在婦幼館的商品,我已經先跟婦幼館長知會了,各廠商在上架新品前都要先跟各館長打過招呼,確定沒有重覆報品再上架是比較保險的做法,否則就會有像現在這樣的狀況發生,以上提醒,謝謝」為證(見本院卷第165 頁),並以被告不否認其ROBOTIME品牌商品在博客來上架,同時其ROBOTIME品牌商品須從博客來下架之客觀事實,主張被告向博客來公司告稱其並無權銷售ROBOTIME品牌商品之不實情事,因而使被告交博客來公司銷售之ROBOTIME品牌商品遭博客來公司通知下架等情,然細繹前開電子郵件內容,並無提及有被告向博客來公司告稱原告無權銷售ROBOTIME品牌商品之不實情事,且經博客來公司人員徐國凱敘明之要求原告將ROBOTIME品牌商品下架之原因,乃基於公司不重覆報品及尊重商品總代理之公司政策所為,是原告指摘被告有向博客來告稱原告無權銷售ROBOTIME品牌商品之行為,純屬其主觀之臆測。而證人徐國凱經到庭作證,亦明白證稱被告並無指摘原告產品為假貨之行為,以及博客來公司要求原告下架商品與被告無直接關係,乃基於公司經營準則等情:「(問:證人寄發系爭原證四電子郵件的原因及始末為何?)我先發現原告公司上架商品與被告商品重疊,我所指的商品就是ROBOTIME品牌的商品,我就先請被告確認其代理權是否經過認證或有其他爭議,因為我當初收到訊息是被告為ROBOTIME商品之總代理,如有其他廠商重複報品的狀況,我們要先確認該供應商有無商品來源正當性。被告也出示總代理的相關權狀讓我認證,我才會寄發電子郵件通知原告已經有被告經營ROBOTIME商品的品牌,請原告先行下架ROBOTIME商品,因為博客來公司的平台是屬於百貨通路網站,並非一般拍賣網站,所以無法重複上架商品。(問:當時證人寄發系爭電子郵件的情況為何?)原告得知我要下架其商品時有詢問我下架原因,我有向原告表示如系爭電子郵件所載內容,總代理的確有提出現在有重複報品問題並問我後續如何處理,我才會通知原告要下架,但是繼這封電子郵件後續還有信件沒有附上後面(並庭呈電子郵件)。(問:後續情形為何?)信件最後是我回復的,我就回總代理的部分,原告嗣後有發信詢問我總代理是否懷疑原告的商品為假貨,我有回復原告表示沒有任何人懷疑原告供應的商品是假貨,我有於電子郵件中表示是因為博客來公司的網站不能重覆報品,所以才會下架原告商品,嗣後原告就沒有再回覆我任何信件。(問:證人於依系爭原證四電子郵件證人回復「是總代理要求的沒錯,平台內品牌只要有總代理上架原則上都會尊重總代理以他們為主」,上開內容是否為總代理一旦要求博客來公司下來,博客來公司的策略,即知悉有重覆報品的情形就以總代理為主,將其他商品下架?)商品下架與否與總代理並無直接關係,我們公司判斷標準第一是有無重覆報品,如是,則判斷兩家供應商合作條件及抽成何者對博客來公司有優勢,再評斷代理商品銷售權狀,因總代理可以出示權狀則銷售有正當性,且總代理提出的定價也較合理,原告訂價幾乎比被告多百分之3 至5 ,對我們來說不合理,且總代理供貨也會比較穩定,原告是真品平行輸入商何時會被斷貨不確定,對博客來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沒有保障。(問:博客來公司是否知悉有重覆報品的情形後會進行評估確認選擇留下那一個商家的商品?)是的。」(見本院卷第177 至179 頁),並有徐國凱庭呈之電子郵件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86 至188 頁)。是原告所舉證據,尚不足使本院信其主張之事實為真,即不能認被告有向博客來公司告稱原告並無權銷售ROBOTIME品牌商品等不實情事之行為,及因而使被告所銷售之ROBOTIME品牌商品遭博客來公司通知下架等事實。揆之前開規定及說明,原告依公平交易法第30條、民法第184 條第1 項前段、後段、第2 項等規定,請求被告負損害賠償責任,自屬無據。 五、從而,原告提起本訴,請求被告應給付其150萬元為最低金 額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 之利息,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原告之假執行聲請,因其訴遭駁回,而失所依據,無從准許,爰一併駁回。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核與本件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予贅述。 七、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7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瓊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判決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附具繕本,若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否則本院得不命補正逕行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7 日書記官 劉淑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