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消字第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8 月 25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消字第8號原 告 黃正鑫 羅文凱 葉姿霈 陳映銘 戴明珠 鞠雯如 闕漢昇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鄭丹逢律師 宋易達律師 被 告 台灣特斯拉汽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Marc Jesus Cerda 訴訟代理人 李立普律師 洪國勛律師 林禹維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0 年9 月27日上午10時,在本院第六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5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子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5 日書記官 羅伊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