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消字第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2 月 08 日
- 當事人羅文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消字第8號 上 訴 人 羅文凱 葉姿霈 闕漢昇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灣特斯拉汽車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10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 第二審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繳納上訴裁判費新臺幣捌萬壹仟參佰玖拾參元,逾期不補正,即以裁定駁回上訴。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具狀補正上訴理由。 理 由 一、按向第二審法院上訴,應依訴訟標的金額繳納裁判費,並以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第441條第1項第4款、第442條第2項規定甚明。次按以 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同法第77條之2第1項亦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上訴聲明先位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371,216元(計算式:2,008,816+921,450+2,440,950 =5,371,216),上訴聲明備位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3,580, 811元(計算式:1,339,211+614,300+1,627,300=3,580,811 ),揆諸上開規定,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應就前開訴訟標的擇一金額最高者定之。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5,371,216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1,39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 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又上訴人所提出之民事聲明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併依法裁定補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8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子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8 日書記官 簡吟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