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消債更字第18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10 月 16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消債更字第183號債 務 人 黃榮吉 代 理 人 吳鏡瑜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理 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本條例)第3 條定有明文。又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二、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四、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此觀諸本條例第43條第6 項規定自明。次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本條例第8 條定有明文。且更生之聲請有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狀況之報告者,應駁回之,參諸本條例第46條第3 款規定自明。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6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辜漢忠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7 日書 記 官 洪佾旻 附件: 1、是否有繫屬中之訴訟或強制執行程序(例如扣薪)暨其繫屬 法院、股別及案號。 2、聲請前二年間有無處分債務人名下財產並陳報聲請前二年間 財產變動狀況。 3、提出「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投保查詢單」。 4、提出以債務人為要保人之商業保險契約書(含人壽保單及儲 蓄性、投資性保單),說明投保內容,是否辦理保單質借及 金額,並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及每月支出保險費用之金 額。 5、債務人任職新航通運有限公司之工作內容,如何計給薪資, 並提出自民國106年6月起迄今之薪資單影本及薪資轉帳存摺 內頁影本(二者皆須提出)。並說明除每月應領薪資外,是 否尚領有年終及三節獎金、業績獎金、津貼、補助及金額。 6、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說明債務人有無領取任何社會補助或津 貼﹙例如:低收入戶補助、殘障津貼、房租津貼等﹚及金額 若干。若未申請,或雖申請惟不符資格,應說明未申請或不 符資格之原因。 7、提出債務人配偶最新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106、107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財產歸屬資料清單。目前任職之工作單位、職稱及工作內容,如何計給薪資,並提出 自106年6月起迄今薪資單影本及薪資轉帳存摺內頁影本(二 者皆須提出)。 8、提出106、107年度繳納勞保費、健保費金額證明文件。 9、說明債務人戶籍地與債務人之關係,設籍之原因、戶籍地之 房地為何人所有及所有居住成員。 10、提出受扶養人黃淑惠106、107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財產歸屬資料清單,目前有無工作或其他收入,及收入證明影本。是否領取老人年金、低收入戶補助、殘障津貼、房租津貼或其他社會補助及金額。 11、提出受扶養人黃淑惠家族系統表及其所有扶養義務人之收入證明(薪水帳戶存摺或薪資單影本),如何分擔扶養費用,及其實際支出之扶養費。若未支出,應釋明其未能支出之原因。 12、提出債務人長女之在學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