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消債更字第28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2 月 10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消債更字第282號債 務 人 蘇秀芬 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理 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本條例)第3條定有明文。又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所提出 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二、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四、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此觀諸本條例第43條第6項規定自明。次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 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本條例第8條定有 明文。且更生之聲請有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狀況之報告者,應駁回之,參諸本條例第46條第3款規定自明。 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0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辜漢忠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0 日書 記 官 江定宜 附件: 1、是否有繫屬中之訴訟或強制執行程序(例如扣薪)暨其繫屬 法院、股別及案號。 2、聲請前二年間有無處分債務人名下財產並陳報聲請前二年間 財產變動狀況。 3、汽車(2792-ZR)行照影本。是否已報廢?如已報廢,應出相關證明文件。 4、債務人自民國106年10月起迄今所有金融機構及郵局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應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 5、「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投保查詢單」。 6、以債務人為要保人之商業保險契約書(含人壽保單及儲蓄性 、投資性保單),說明投保內容,是否辦理保單質借及金額 ,並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及每月支出保險費用之金額。 7、按時間順序,列表說明自106年10月起迄今,所有工作內容、來源(即僱主)、實際收入金額,並提出薪資單影本及薪資 轉帳存摺內頁影本(二者皆須提出)。縱未能提出薪資證明 文件,仍應按月記載大約收入金額。 8、說明債務人所提薪資轉帳存摺內頁明細中,「昕點企業社」 、「仙黛爾有限」、「思麥爾有限」存入款項之緣由。 9、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說明債務人有無領取任何社會補助或津 貼﹙例如:低收入戶補助、殘障津貼、房租津貼等﹚及金額 若干。若未申請,或雖申請惟不符資格,應說明未申請或不 符資格之原因。 10、債務人前配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最新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106、107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財產歸屬資料清單。目前任職之工作單位、職稱及工作內容,如何計給薪資,並提出自106年10月起迄今薪資單 影本及薪資轉帳存摺內頁影本(二者皆須提出)。如何與債務人分擔應受扶養人之扶養費,及其實際支出之扶養費。若未支出,應釋明其未能支出之原因。 11、說明債務人戶籍地與債務人之關係,設籍之原因、戶籍地之房地為何人所有及所有居住成員。 12、說明債務人現居住地之居住權源,若為租賃,應提出租賃契約影本,若非租賃,應提出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勿以所有權狀代替),房貸金額繳納證明,並說明房屋坪數,所有居住成員,如何分擔租金或房貸金額及相關居住費用,並提出所有居住成員收入證明。 13、債務人長女、次女及長子之在學證明文件、106、107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財產歸屬資料清單。 14、債務人長女、次女及長子分別已22歲、21歲及20歲,於大學畢業後即有謀生能力,無受債務人扶養權利。債務人應表明若經開始更生,是否同意分別於其等三人大學畢業後,剔除其等三人扶養費,並用以履行更生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