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簡上字第10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6 月 13 日
- 當事人兼、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簡上字第109號 上訴人 兼 視同上訴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即附表三編號6至51所示上訴人郭宇文、視同上訴人郭澤華等46人之承當訴訟人)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視同上訴人 郭豐民 (兼附表三編號2、3所示謝玉梅、唐瑤玉之承當訴訟人) 郭登福 (兼附表三編號5所示郭宇清之承當訴訟人) 郭澤章 郭澤仁 郭澤萍 郭佳萍 郭令澤 郭哲維 郭乙發 郭令岳(即郭坤旺承當訴訟人) 郭令使(即郭坤旺承當訴訟人) 郭昕瑜(即郭坤旺承當訴訟人) 郭姿瑩(即郭坤旺承當訴訟人) 追加被告 郭子維 上列當事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瓊玲律師 張日昌律師 視同上訴人 李志祥(即郭汶洸遺產管理人) 闕大為 林宥褓(即潘才俊之承當訟訴人) 汎德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即郭泰田承當訴訟人) 兼 上一 人 法定代理人 潘才華 視同上訴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 法定代理人 曾國基 訴訟代理人 郭曉蓉 複代理人 王貴蘭 被上訴人 潘才智 訴訟代理人 楊進興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5月19日所為之108年度簡上字第109號判決(下稱原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正本之附表一至四,更正如本裁定之附表一至四。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原判決正本附表一至四有所缺漏,而與原本不符,為顯然之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3 日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欣怡 法 官 絲鈺雲 法 官 劉家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3 日書記官 黎隆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