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124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10 月 04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241號 原 告 台北双喜電影發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永雄 訴訟代理人 林孜俞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思翔、黃騰浩、詹景春、洪聖明、汪家鳳、陳世祥、陳謙文、陳玉玲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733 萬7,582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萬3,66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4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徐文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4 日書記官 朱亮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