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128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10 月 21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287號原 告 謝阜生 上列原告與被告鄭林愛、騰一資產管理有限公司間返還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6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26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1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子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1 日書記官 簡吟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