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135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12 月 24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356號原 告 李林美女 被 告 李劉芝蓉 美商賀寶芙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孟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定期給付或定期收益涉訟,以權利存續期間之收入總數為準;期間未確定時,應推定其存續期間。但其期間超過10年者,以10年計算。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0定有明文。經查,原告本件起訴乃係請求確認被告間具有繼續性給付契約存在,核其性質屬因定期給付而涉訟,而被告李劉芝蓉係於民國44年間出生,依勞動基準法第54條第1 項第1 款所定強制退休年齡65歲計算,則自原告本件起訴時即108 年10月22日起算,距被告李劉芝蓉屆滿65歲強制退休年齡止,被告李劉芝蓉約尚有7 月之工作期間,爰依上揭規定,推定被告李劉芝蓉權利存續期間為7 月。再查,被告李劉芝蓉於107 年間自被告美商賀寶芙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處所取得之所得總額為53,320元,爰依此核定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即被告李劉芝蓉於權利存續期間之收入總額為2,592 元【計算式:53,320元÷12×7/12=2,592 元,小數點以下4 捨5 入】, 是應繳第一審裁判費為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4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趙彥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 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4 日書記官 呂子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