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135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12 月 05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359號原 告 沛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PHILIP LIN 訴訟代理人 王 珮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上海海華輪船有限公司、瑞柯船務代理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陸佰玖拾伍萬玖仟柒佰叁拾柒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陸萬玖仟玖佰零肆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5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瓊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5 日書記官 劉淑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