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145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12 月 31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457號原 告 林秋苹 劉雅琴 楊文華 林宛宣 訴訟代理人 黃正琪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綠水茵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林秋苹新台幣(下同)4萬951元(含工資2萬8,000元、資遣費3,617元、預告工資9,334元)、原告劉雅琴14萬2,322元(含工資3萬4,786元、資遣費5萬7,059元、預 告工資3萬4,786元、特休未休工資1萬4,491元、勞工自付額損失1,200元)、原告楊文華1萬4,240元(含工資8,925元、資遣費 5,315元)、原告林宛宣20萬1,896元(含工資4萬2,236元、資遣費2萬4,814元、預告工資4萬2,236元、加班費1萬3,330元、特休未休工資9,333元、失業給付短少金額6萬1,332元、勞保局滯納 金7,410元、勞工自付額損失1,205元),及被告應分別提繳5,040元、3萬7,569元、3萬5,478元至原告林秋苹、劉雅琴、林宛宣 在勞工保險局設立之勞工退休金專戶。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合計為肆拾柒萬柒仟肆佰玖拾陸元(計算式:40,951+142,322+14,240+201,896+5,040+37,569+35,478=477,496),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伍仟壹佰捌拾元。然按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之訴,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二分之一,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定有明文。依前開規定,原告請求給付積欠工資、預告工資、特休未休工資及加班費部分應暫免徵收裁判費二分之一,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為叁仟捌佰玖拾貳元(計算式:5,180-237,457/477,496×5,180×1/2=3,892,小數點以 下4捨5入)。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1 日民事勞工法庭 法 官 辜 漢 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1 日書記官 賴 怡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