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160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公司印鑑章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12 月 26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604號原 告 鈞泰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福 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公司印鑑章事件,對被告提起訴訟,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按非因財產權而起訴者,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定有明文。查依本件原告訴之聲明所載,為非財產權上之請求,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6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宜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6 日書記官 劉翊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