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160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代墊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1 月 08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606號原 告 施啟仁 被 告 亞太易安特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柏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代墊款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該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12 萬7,472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 萬1,487 元,扣除原告前已繳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後,尚應補繳8 萬987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8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世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8 日書記官 吳婉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