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19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履行協議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3 月 12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97號原 告 元勝國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啟基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怡仁 上列原告與被告威炫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履行協議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204,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2,579元,扣除原告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52,07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2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劉家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2 日書記官 黃湘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