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35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承攬報酬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5 月 24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352號原 告 翔富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惠翔 被 告 飛龍水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武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21 萬2,31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 萬2,978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大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4 日書記官 葉乙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