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42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工程款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7 月 24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425號原 告 許嘉顯 訴訟代理人 吳弘鵬律師 陳妍伊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邑豐室內裝修業有限公司間返還工程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壹佰柒拾陸萬參仟肆佰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萬捌仟伍佰貳拾參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4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逸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日書記官 施威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