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49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廣告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5 月 29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496號原 告 王道旺台媒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玉生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廣告費事件,前聲請對被告易宏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易宏公司)核發支付命令,惟易宏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0 萬元,應繳裁判費1 萬2,880 元,扣除原告所繳納支付命令聲請費500 元,尚應補繳裁判費1 萬2,38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9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昌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9 日書記官 呂子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