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57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10 月 09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570號原 告 黃正鑫 羅文凱 葉姿霈 陳映銘 戴明珠 鞠雯如 闕漢昇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鄭丹逢律師 宋易達律師 被 告 台灣特斯拉汽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Marc Jesus Cerda 訴訟代理人 李立普律師 洪國勛律師 林禹維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查原告先位聲明之訴訟標的金額合計為新臺幣(下同)14,330,000元(計算式:1,288,500+2,277,000+1,288,500+2,740,500+2,277,000 +1,718,000+2,740,500=14,330,000);備位聲明之訴訟標的金額合計為9,267,000元(計算式:859,000+1,518,000+859,000+1,827,000+1,518,000+859,000+1,827,000=9,267,000 ),顯見先位聲明之訴訟標的金額較備位聲明高,則依前揭規定,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即應以較高之先位聲明定之,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4,33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8,104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9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蘇錦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9 日書記官 林政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