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71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9 月 05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711號原 告 自由穀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于治谷 上列原告與被告YASIR TOSUN (雅毅龍)間請求給付貨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22,218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930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5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子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5 日書記官 簡吟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