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8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1 月 14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81號原 告 李冠鋐 上列原告與被告亞通利大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債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壹佰肆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萬肆仟捌佰陸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本件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4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沛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4 日書記官 邱筱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