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89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承攬報酬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8 月 01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896號原 告 翔富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惠翔 上列原告與被告飛龍水電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貳佰貳拾壹萬貳仟叁佰壹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貳萬貳仟玖佰柒拾捌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育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 日書記官 洪甄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