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2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交付帳冊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11 月 29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訴字第128號原 告 李想 訴訟代理人 余珊蓉律師 複 代理人 連家麟律師 被 告 柯幸妤 訴訟代理人 方文萱律師 李岳庭律師 李岱穎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交付帳冊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11月13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將全新科技有限公司如附表所示之文件交付原告查閱及複印。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 255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起訴時原聲明請求被告應將全新科技有限公司(下稱全新公司)如附件所示文件交付原告查閱及複印。嗣於本院審理中,變更聲明請求被告應將全新公司如附表所示之文件交付原告查閱及複印,核屬減縮應受判決事項,合於前開規定,應予准許。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起訴主張:兩造均為全新公司股東,伊自全新公司於民國105 年5 月11日設立時起至106 年10月23日止期間,擔任董事暨代表人,其後即改由被告擔任董事暨代表人迄今。茲因被告排擠伊並隱匿全新公司實際營運狀況,甚疑似自行遷移全新公司實際營運處所,經伊請求被告提供全新公司相關財產、帳簿、表冊等文件資料,均未獲置理,為求暸解全新公司營運狀況,爰依公司法第109 條準用第48條規定,請求被告將如附表所示文件交付伊查閱及複印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 項所示。 二、被告則以:如附表編號13、15所示之文件,並非法定應備文件,乃全新公司重要營業上機密文件,原告已無在全新公司任職,對全新公司不負任何義務,倘原告將重要營業機密文件洩漏予全新公司之競爭對手、合作廠商或任何第三人,必致生不可回復之嚴重損害。且該等文件中亦不乏與原告涉犯刑事罪責有高度相關性,原告是否欲藉此機會取得有利證據,其心可議;又原告自106 年10月23日起至106 年12月7 日止期間,擔任全新公司總經理,有參與公司人事、業務及財務之義務,對公司文件簿冊應知之甚詳,其請求查閱及複印之公司文件簿冊,應排除上開期間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按有限公司不執行業務之股東,得行使監察權,隨時向執行業務之股東質詢公司營業情形,查閱財產文件、帳簿、表冊,公司法第109條第1項、第48條定有明文。而公司法第109 條於69年5 月9 日修正時,其立法理由為:「現行法有限公司採『執行業務股東』及『董監事』雙軌制,執行業務股東準用無限公司之有關規定,而董事、監察人則準用股份有限公司之有關規定,此種準用之結果,使兩者在法律上之地位不同,造成有限公司組織形態之紛歧,為簡化有限公司之組織,並強化其執行機關之功能,爰將『執行業務股東』及『董監事』雙軌制予以廢除,改採『董事』單軌制,以『董事』取代『執行業務股東』之地位,至少設董事1 人,最多設3 人,並準用無限公司之有關規定,而不再準用股份有限公司之有關規定。又非董事之股東,均得行使監察權,故無監察人之設置」,是所謂有限公司之不執行業務股東,係指非董事之股東而言;且不執行業務股東所得行使之監察權,係本於其股東身分而取得之固有權限,與股份有限公司之監察人係由股東會選任,法律明定其不得兼任公司董事、經理人或其他職員者有別(公司法第216條第1項、第222條規定參 見),自不因其兼任公司之經理人或其他職務而受限制。 四、經查,全新公司於105年5月11日設立登記,由原告擔任董事迄至106年10月22日,此後即改由被告擔任董事迄今;又原 告於107年11月5日以107想1105號函向被告請求查閱及複印 公司相關財產、帳簿及表冊等文件資料,未有結果等情,為兩造所不爭執,並有公司變更登記表、原告寄發之上開函文等件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26至32頁),堪認屬實。是自 106年10月23日起至108年4月30日止期間,原告為全新公司 不執行業務股東,而被告為執行業務股東,依上開規定及說明,原告向被告請求查閱及複印全新公司上開期間相關財產文件、帳簿、表冊等資料,自屬有據,被告抗辯原告得請求查閱期間應排除其自106 年10月23日起至106 年12月7 日止擔任全新公司總經理期間云云,殊無可採。 五、又按公司法第109條並未明文規定財產文件、帳簿、表冊之 具體名稱,解釋上應指與公司營業情形有關,而為不執行業務股東行使監察權所必要之文書。而會計事項之發生,均應取得、給予或自行編製足以證明之會計憑證;商業會計憑證分下列二類:㈠原始憑證:證明會計事項之經過,而為造具記帳憑證所根據之憑證。㈡記帳憑證:證明處理會計事項人員之責任,而為記帳所根據之憑證。原始憑證,其種類規定如下:㈠外來憑證:係自其商業本身以外之人所取得者。㈡對外憑證:係給與其商業本身以外之人者。㈢、內部憑證:係由其商業本身自行製存者。記帳憑證,其種類規定如下:㈠收入傳票。㈡支出傳票。㈢轉帳傳票。商業應根據原始憑證,編製記帳憑證,根據記帳憑證,登入會計帳簿。對外會計事項應有外來或對外憑證;內部會計事項應有內部憑證以資證明。財務報表包括下列各種:㈠資產負債表。㈡損益表。㈢現金流量表。㈣業主權益變動表或累積盈虧變動表或盈虧撥補表,商業會計法第14、15、16條、第17條第1項、第 18條第1項前段、第19條第1項及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是公司之財務狀況、執行業務情形,當得以各項憑證、會計帳簿、財務報表看出端倪,為落實有限公司不執行業務股東股份行使監察權,自應認其得請求公司提出各項憑證供其查閱及複印。且主管機關經濟部亦認公司簿冊文件,包括但不限於資產負債表、股東會議事錄、公司債存根簿、股東名簿、公司收入明細、請款單據、付款憑證等簿冊文件(經濟部92年7月29日經商字第09202140200號、97年5月26日經商 字第09702064760號、99年10月8日經商字第09902140320號 、100年5月30日經商第00000000000號、102年5月23日經商 第00000000000號、102年11月29日經商第00000000000號函 示意旨參見)。查原告請求被告應提出全新公司如附表所示之文件供其查閱及複印,其中資產負債表、損益表,係商業會計法第28條規定財務報表包含之項目,其餘則是製作上開簿冊所需文件,揆之上開規定及說明,應予准許。被告雖抗辯如附表編號13、15所示之文件,並非法定應備文件,且為全新公司重要營業上機密文件,如經原告查閱及複印而予洩漏,必生嚴重損害云云,然該等文件縱非法定應備文件,然既不失為全新公司帳簿作成所需文件,亦應認係屬於不執行業務股東得予查閱及複印之範疇,以落實其法律所賦予之監察權行使,被告以該等文件為公司營業機密文件,乃防止原告查閱後外流為由,拒絕原告為查閱及複印,自屬無據。至被告又抗辯上開文件中不乏與原告涉犯刑事罪責有高度相關性,恐原告欲藉查閱機會取得有利證據云云,亦屬其主觀上之臆測,亦不能據為拒絕原告查閱及複印文件之正當理由,是被告前揭所辯,均非可採。 六、從而,原告依公司法第109條第1項、第48條規定,請求被告提出全新公司如附表所示文件,供原告查閱及複印,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七、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9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瓊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判決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附具繕本,若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否則本院得不命補正逕行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9 日書記官 劉淑慧 附表: ┌──┬──────────────────────────┐ │編號│全新科技有限公司文件名稱 │ ├──┼──────────────────────────┤ │1 │106年度、107年度之資產負債表(含報表附註) │ ├──┼──────────────────────────┤ │2 │106年度、107年度之損益表(含報表附註) │ ├──┼──────────────────────────┤ │3 │自106年10月23日起至108年4月30日止之日記帳及形成帳冊 │ │ │之相關文件 │ ├──┼──────────────────────────┤ │4 │自106年10月起至108年4月止之各月總分類帳及形成帳冊之 │ │ │相關文件 │ ├──┼──────────────────────────┤ │5 │自106年10月23日起至108年4月30日止公司所有往來銀行之 │ │ │存摺及對帳單 │ ├──┼──────────────────────────┤ │6 │自106年10月23日起至108年4月30日止財產目錄 │ ├──┼──────────────────────────┤ │7 │自106年10月23日起至108年4月30日止收入傳票 │ ├──┼──────────────────────────┤ │8 │自106年10月23日起至108年4月30日止支出傳票 │ ├──┼──────────────────────────┤ │9 │自106年10月23日起至108年4月30日止轉帳傳票 │ ├──┼──────────────────────────┤ │10 │自106年10月23日起至108年4月30日止薪資清冊 │ ├──┼──────────────────────────┤ │11 │自106年10月起至108年4月止各月營業人銷售額及稅額報告 │ │ │書 │ ├──┼──────────────────────────┤ │12 │106年度、107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報告書 │ ├──┼──────────────────────────┤ │13 │自106年10月23日起至108年4月30日止與第三人所簽署之契 │ │ │約(含附件),及前已簽署迄至108年4月30日仍有效存續之│ │ │契約(含附件) │ ├──┼──────────────────────────┤ │14 │自106年10月23日止至108年4月30日止之勞健保投保歷史紀 │ │ │錄 │ ├──┼──────────────────────────┤ │15 │自106年10月23日起至108年4月30日止之廠商計價請款文件 │ │ │(含附件)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