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36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款項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1 月 31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訴字第1365號原 告 張玉娟 訴訟代理人 黃啟銘律師 被 告 陳玉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款項事件,本院於民國109 年1 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佰萬元,及自民國一○八年八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壹佰陸拾陸萬陸仟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原告起訴主張: 一、緣原告為肢體殘障之殘障人士,並為中國信託公益彩券經銷商,實際經營址設台北市○○區○○○路0 號1 樓愛發財商行之公益彩券投注站,而被告則居住於投注站附近,因此成為熟客,並與原告結為好友,兩人情同姐妹,原告及其員工均暱稱被告「水姑娘」。原告因行動不便,店中販售之刮刮樂彩券(甲類),時常委由被告前往中國信託代原告領取,原告亦正式向中國信託登記被告為其授權領取之受託人,對被告十分信任,多年來均無發生任何問題。又被告熱中彩券投注,尤其專注於電腦型(乙類)彩券,被告每日幾乎均在原告店中研究投注號碼,實際下注金額甚多且遠遠高於一般人,確為原告店中最重要之客戶,而被告自民國103 年初起,即多次要求以記帳方式為彩券投注,用以免去攜帶大量現金之不便,然原告皆以小本經營為由而多次婉拒,迄至103 年9 月11日起,因被告表明其名下有三間房屋之不動產,具有絕對之還款能力,不可能賴賬不還,且提供個人身分證供參酌,原告考量平日交情、被告資力頗豐及避免客戶流失等情,遂勉為同意。嗣雙方約定被告之投注方式,乃特別改以被告當日投注之彩券,由原告員工或被告自行操作機器列印後,須由原告留存保管以資擔保;至被告購買金額之計算,則以被告每日最後一次投注完畢後,雙方再統計購買張數、金額、得扣抵之中獎金額、以及被告欠款總額等節,並將前開資料載明在當日彩券背面,經雙方核實確認。 二、被告自103 年9 月11日起至104 年12月5 日止,共購買彩券金額3,535 萬0,300 元,扣除中獎金額483 萬3,925 元,以及被告已還款金額1,015 萬1,250 元(包含後述被告於105 年1 月13日以現金清償之100 萬元),尚積欠原告彩券款項總計2,036 萬5,125 元(明細詳如附表一、二)。而兩造前針對被告積欠之彩券款項經多次協商後,被告要求原告個人先行借款為其代墊前開彩券款項,被告則同意於出售其名下房屋後立即返還欠款,且表明多年姐妹,絕對會如期清償,並於105 年1 月13日以現金先行清償100 萬元以取信原告。詎原告已代被告清償前開欠款,而被告名下房屋亦於105 年6 月13日出售,亦即前開欠款之清償期已屆至,惟被告竟未依約返還款項。為此,爰依民法478 條規定,提起本件訴訟,先就被告前開欠款中之500 萬元為一部請求。 三、聲明: ㈠、被告應給付原告500 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 計算之利息。 ㈡、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參、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肆、得心證之理由: 一、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原告之身心障礙證明影本、帳冊資料影本、彩券影本、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存摺影本,及被告之身分證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等件為證(見本院卷第20至52頁),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庭爭執,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答辯以供本院審酌,依民事訴訟法第280 條第3 項前段規定視為自認,原告之主張自堪信為真。二、按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5%,民法第478 條前段、第233 條第1 項前段、第203 條分別定有明文。本件被告於清償期屆至後未如期還款,則原告依上開規定,請求被告如數清償欠款,並加計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即108 年8 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經核無不合,爰酌定相當擔保金額准許之。 四、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 條第1 項前段、第78條、第390 條第2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31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孫曉青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31 日書記官 曾琬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