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86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12 月 22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869號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少謙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少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新北市汐止區公所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民國109 年10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一部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之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96 萬,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 萬606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2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辜 漢 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2 日書記官 吳 婉 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