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97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侵占款項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0 月 19 日
- 當事人亞太易安特科技有限公司、郭柏村、施啟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973號 上 訴 人 亞太易安特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柏村 上 訴 人 施啟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侵占款項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9月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上訴人亞太易安特 科技有限公司上訴聲明為上訴人施啟仁應再給付新臺幣(下同)546萬9,165元本息,是訴訟標的金額為546萬9,165元,應徵裁判費8萬2,729元;上訴人施啟仁之訴訟標的金額為145萬7,024元,應徵裁判費2萬3,18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以內逕 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9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玉蕙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9 日書記官 林瀚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