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26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2 月 13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262號原 告 李冠鋐 被 告 亞通利大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元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預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規定自明。 查原告起訴未據預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8 年1 月14日裁定命原告於7 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同年月19日送達原告,有本院送達證書附卷可憑。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依上開規定,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3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沛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3 日書記官 邱筱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