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26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7 月 07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267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一六八網站股份有限公司 一六八文創媒體股份有限公司 兼上二人 法定代理人 翁立民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杜英宗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5月18日本院108年度訴字第267號判決不服提起上訴,固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4500元。查原判決命上訴人連帶給付被上訴人杜英宗1元部分,係屬因財產權而上訴,此部分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命上訴人回復名譽登報道歉部分,係屬非因財產權而上訴,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500元,合計本件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000元,扣除前已繳納部分,尚應補繳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7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辜 漢 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8 日書記官 賴 怡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