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43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8 月 23 日
- 當事人一六八文創媒體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437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一六八文創媒體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翁立民 被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 定 代理人 杜英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年6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屬非因財產權而涉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及第77條之16 第1項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4,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3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蘇錦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3 日書記官 林政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