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43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8 月 23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437號原 告 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杜英宗 訴訟代理人 陳信翰律師 陳乃慈律師 被 告 一六八文創媒體股份有限公司 一六八網站股份有限公司 兼上列二人 法定代理人 翁立民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8年6月21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件關於「僅此道歉」之記載,應更正為「謹此道歉」。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爰依原告聲請予以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3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蘇錦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3 日書記官 林政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