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重勞訴字第1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5 月 31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勞訴字第15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英商福利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嘉麟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Wayne Huang 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對於民國110 年4 月1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聲明範圍內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貳仟捌佰柒拾貳萬零肆佰肆拾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叁拾玖萬柒仟貳佰叁拾陸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又上訴人所提出之上訴狀,未據記載上訴理由,亦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具狀補正。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31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佳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31 日書記官 劉雅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