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2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7 月 31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29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寶程國際物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靜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鴻友清潔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 年7 月3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即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063,844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6,78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31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趙彥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31 日書記官 呂子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