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金字第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6 月 30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金字第2號原 告 莊智穎 訴訟代理人 王琛博律師 吳孟哲律師 被 告 億圓富投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俊龍 陳子全 林永宏(原名林澤鈿) 黃文宏 羅克偉 張玉潔 許雅琳 張素芬 兼 法定代理人 陳若慧 被 告 巨富景投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吉珥 兼 法定代理人 陳延浩 被 告 周瑞慶 訴訟代理人 陳姵君律師 劉湘宜律師 複代理人 吳庭歡律師 高敬棠律師 被 告 陳東豐 上列當事人間因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5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因本件原告聲明關於連帶給付部分尚非明確,以及被告周瑞慶對於原告所主張違反銀行法等事項於刑事程序中所為之陳述等,尚有調取相關卷宗(或電子卷證)以確認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訂於109年8月6日下午3時30分,在本院第六法庭,續行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30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方鴻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30 日書記官 陳紀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