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金字第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2 月 04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金字第2號原 告 莊智穎 訴訟代理人 吳孟哲律師 王琛博律師 複代理 人 楊雅涵律師 訴訟代理人 被 告 周瑞慶 訴訟代理人 陳姵君律師 劉湘宜律師 複代理 人 吳庭歡律師 高敬棠律師 被 告 陳東豐 億圓富投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俊龍 陳子全 林永宏(原名林澤鈿) 黃文宏 羅克偉 張玉潔 張素芬 兼 法定代理人 陳若慧 被 告 巨富景投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吉珥 兼 法定代理人 陳延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12月30日所 為之判決,其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應增列原告之訴訟代理人王琛博律師之「複代理人楊雅涵律師」之記載。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之當事人欄漏列原告之訴訟代理人王琛博律師,於民國109年9月3日委任複代理人楊雅涵 律師之記載,應予更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4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方鴻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4 日書記官 陳紀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