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金字第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3 月 25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金字第2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周瑞慶 陳東豐 視同上訴人 即 被 告 億圓富投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俊龍 陳子全 林永宏(原名林澤鈿) 黃文宏 羅克偉 張玉潔 張素芬 兼 法定代理人 陳若慧 視同上訴人 即 被 告 巨富景投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吉珥 兼 法定代理人 陳延浩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莊智穎 訴訟代理人 王琛博律師 楊雅涵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9年12 月30日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按訴訟標的對於共同訴訟之各人必須合一確定者,共同訴訟人中一人之行為有利益於共同訴訟人者,其效力及於全體;不利益者,對於全體不生效力,民事訴訟法第5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本件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周瑞慶及陳東豐均為原審被告,而被上訴人於原審請求上訴人等人應連帶賠償新臺幣(下同)3,400,000元,則訴 訟標的對於共同訴訟之各人即上訴人億圓富投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陳若慧、巨富景投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陳延浩即須合一確定。準此,上訴人周瑞慶、陳東豐等2人對原審判決不服提起上 訴,依首揭規定,乃有利共同訴訟人之行為,其效力亦及於未提起上訴之億圓富投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陳若慧、巨富景投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陳延浩等4人,應將其併列為視同上訴人,合 先敘明。經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即訴訟標的金額為3,4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1,99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5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方鴻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5 日書記官 陳紀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