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勞小字第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給付工資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6 月 18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小字第4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八位數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蕙娜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張尹馨間請求給付工資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 年5 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66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32第2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8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林銘宏 本件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8 日書記官 許秋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