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勞簡上字第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5 月 26 日
- 當事人林麗玲、淡水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呂奇峯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簡上字第7號 上 訴 人 林麗玲 被上訴人 淡水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000000 法定代理人 呂奇峯 訴訟代理人 朱麗真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1年6月7日上午11時30分在本院第 八法庭續行準備程序,兩造均應到場。另請兩造就下列事項具狀,特此裁定。 一、被上訴人應於111年6月24日前提出依110年8月3日準備程序 期日受命法官所諭知「平日每小時計算方式:每月薪資扣除逾時應、逾時免、休息日( 應)、休息日(免)、國定假日津 貼後之加班費計算方案之詳細附表(工時部分依同次庭期諭知)」(本院卷一第271頁)到院,並自行送達繕本予上訴人 。 二、上訴人應於收到上開繕本及附表後14日內完成核對並以書狀陳報核對結果到院,暨自行送達繕本予被上訴人。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6 日 勞動法庭審判長法 官 黃欣怡 法 官 林大為 法 官 絲鈺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7 日書記官 楊家玲